
为依法规范信访行为,引导信访人员合法维权,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:
一、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严格遵守《信访工作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在法律轨道内进行信访活动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。
二、信访人要依法、理性表达自己的意愿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对违法信访活动不支持、不参与、不围观,共同打造和谐稳定、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。
三、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,进行缠访、闹访,或具有扰乱信访工作秩序、社会管理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、财产等下列行为之一的,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多人就共同的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,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,经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的;
(二)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,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、复核,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,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信访、重复登记,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,经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、批评、教育无效的;
(三)组织或者参与冲闯或围堵大门通道、强占办公场所等,冲击国家机关、信访接待场所、大型群众活动场所、重要会场,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;
(四)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信访接待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静坐滞留、强贴或散发材料、打横幅、穿状衣、喊口号、放喇叭、燃鞭炮、敲锣打鼓、聚集哄闹等,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;
(五)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,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;
(六)以递交信访材料、反映问题等为由,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信访接待场所,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;非法拦截、强登、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,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,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;
(七)将年老、年幼、患有严重疾病、残疾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信访接待场所的,经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、批评、教育无效的;
(八)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信访接待场所,迫逐、拦截、恐吓、侮辱、谩骂、随意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,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;以赴省进京上访、持续缠访闹访、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、要挟手段,强拿硬要、任意毁损、占用公私财物的;
(九)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、警戒区,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、警车等车辆通行的,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;
(十)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,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(十一)进京到天安门广场、中南海地区、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、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、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、中央军委大楼、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、外国驻华使领馆、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,以及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“两会”“七一”“十一”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在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,滋事扰序,向地方政府施压的;
(十二)借上访之名,在重大活动、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,故意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、恶意登记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;
(十三)组织、教唆或资助违法信访行为人,情节严重的;
(十四)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骗取他人财物,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;
(十五)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器具或者爆炸物、易燃物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质,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,危及公共安全的;
(十六)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,煽动、教唆、组织、策划、指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;
(十七)扬言实施跳楼、服毒等自伤、自残、自杀等行为,制造社会影响的;
(十八)通过网站、论坛、微博、抖音、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,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,煽动非法聚集、游行、示威活动,扬言实施爆炸、放火、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教唆信访人自伤、自残、自杀,制造社会极端事件的;
(十九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,或者多次发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(二十)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,借助宗族势力,利用征地、租地、拆迁、工程项目建设,要挟政府机关,煽动、策划、组织群众缠访、闹访、越级上访的。
四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,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,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。
五、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,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,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;六个月内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,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;组织、指挥、串联、煽动、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将依法严惩。
六、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认识到非法信访行为危害性,认错态度较好的,依法从轻、减轻或免予处罚;通告发布后仍执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,构成违法犯罪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中共汝城县委政法委员会 汝城县人民法院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汝城县公安局 汝城县司法局 汝城县信访局
2022年8月22日
责编:李彤
来源:中共汝城县委政法委员会 汝城县人民法院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汝城县公安局 汝城县司法局 汝城县信访
《政府工作报告》全文发布
省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公告
勿忘!这些数字,是中国人心里无法愈合的伤疤
习近平在越南媒体发表署名文章
关于越南,一图了解→
习近平会见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
总书记上海行|记者手记:一以贯之的初心和深情
时习之丨构建新发展格局、推动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地方考察调研强调科技创新
下载APP
分享到